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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江汉区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5/24 18:00:02
武汉江汉区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分享了发票的常见问题:
1、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答:两个基本原则:
,确定开票税率,其实就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
第二,开票的税率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必须保持一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1号)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三条和第十九条
2、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按照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第六条和第七条
3、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答: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也不用更换开票系统。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
5、5月1日以后开具17%、11%的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附列资料(一)的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条
6、我们是超市,跟供应商签订的的合同约定:4月供货,5月1-10号对账,10-20号开票,我们收到专票认证后再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5月开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这种销售模式,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并且合同约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约定在供货方开具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再付款。所以,开具发票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因此在5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才发生。所以,应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款
7、我公司4月10号货物已经发货,约定付款日期是发货后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对方还未支付款项。5月1日以后他们付款,我们开票时用什么税率开?
答:这种销售模式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后7天收取款项。在发货后7天期满,尽管对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款项,但是纳税义务也已经实现了。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应在所属期4月份申报纳税并开票。如果4月未开发票,可以将该笔收入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等以后期间实际开票时再冲减“未开票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款
8、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并且4月客户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9、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但客户5月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虽然客户在5月收货确认,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以上是武汉仁和会计江汉校区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发票的常见问题,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武汉江汉区会计培训班:http://4450.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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